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之时,如欲应用经济补偿之制度,则需满足如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是双方对于缔结婚姻关系之后的财产所有权问题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即选择采用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制;
其次,提出离婚补偿诉求的一方必须是在婚姻关系中承担更多义务的那一方;
再次,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对自己所付出的劳动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补偿的金额应该与该方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出离婚补偿请求时,无需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犯下的过错程度。
无论是哪一方存在过错,只要是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就有权提出补偿请求,而这一权利并不依赖于对方的过错作为前提条件。
即使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本身亦存在过错,也不会因为自身的过错而被剥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