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债务纠纷时,为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当事人可选择多种设置担保措施的方法。
这些措施主要包含了如下几种类型: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
从法律角度来看,担保合同贯穿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与定金合同等诸多方面。
特别要指出的是,留置权的行使并不需要事先签订相关合同,其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具有直接执行力。
而针对具体的担保合同设立问题,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独立设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亦可以通过将该条款纳入到原有的主合同当中来实现。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