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的销售业务时,依照税法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他们在出售自身曾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将会按照简化方法并以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而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他们在出售自身曾经使用过的物品,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同样地,针对小型纳税人的情况,他们在出售自己曾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也将被允许按照2%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