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事务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其具体职责则落在了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执勤队的事故组身上。
如若在公路、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仅对财产造成轻微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晰明确的,当事人应首先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平等、友好的磋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