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存在关于婚姻财产的明确约定,应遵循协议之规定;
2.在经过双方充分商洽并达成共识后,所作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具有决定性效力;
3.若不存在婚姻财产约定或者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和分配;
4.对于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全权归属该方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