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并且以诚实、坦率的态度承认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时,这便构成了自首。
对于这些自首的犯罪者,我们可以给予适当的从宽或减轻处罚。
特别是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人,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处罚的机会。
此外,如果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其他罪行,那么也将被视为自首。
然而,如果他们选择投案并试图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自首的定义,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