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的客体要件上,该罪名所涉及的主要是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破坏。
具体来说,其侵犯的对象则是信用卡的相关资料信息。
而在客观要件方面,该罪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通过秘密手段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另一种则是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利益的方式,从相关人员(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那里换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违反了相关规定,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在这些行为中,所谓的“窃取”是指采用秘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偷窥、拍摄、复印以及运用高科技手段等)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而“收买”则是指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利益的方式,从相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至于“非法提供”,则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在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要件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