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前借贷并用来支付婚礼费用并不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当夫妻二人共同签署相关的借款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在此之后进行了认可,这种情况下,借款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如果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对于那些因为结婚而在婚前产生的债务,由于这些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它们并不被视为夫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