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在法律程序中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时,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影响他们子女的权益和生活。
然而,若存在被执行人有犯罪前科的历史记录,这类经历可能会对孩子未来的学习、职业发展等产生影响。
对于那些明明具备承担债务责任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人士,我们将此种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并据此决定是否将此类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对其进行必要的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