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后所获得的财产,皆应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对于共享的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然而,若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擅自以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
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另一方对于财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出对其知情权和决定权的务必与伴侣充分沟通并取得其同意,以确保婚姻家庭生活和谐美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