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个人名下的财物一律归属于孩子所有,父母并无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当财产以孩子名义进行了相应的登记之后,其所有权便属于了该名孩子自身,并非属于离婚时身为父母的两人。
一旦夫妻关系破裂离婚,则双方皆被视为非物权人,仅有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才可进行分割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承担抚养责任、担任孩子法定监护人的一方,可以继续行使其管理权限,以孩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为掌管名下的财产,直到孩子达到成年年龄为止。
然而,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只能实施那些有利于保护和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