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离婚,并无次数上的严格限制。
决定离婚事宜与提出诉讼的次数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婚姻问题,您需确保具备足够的理由证明夫妻双方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在此基础之上,由身负审案之责的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离婚许可。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后发现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法挽回,则应当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