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作为保证人必须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责任的具体形式将根据担保的性质来决定。
若在提供担保时已经明确约定,在借款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代为清偿,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借款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之,若在提供担保时并未有任何相关约定,那么这种情况便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借款方或者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保证人完成还款之后,他有权向借款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