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中并未设立“网络侮辱罪”这一独立罪名,仅规定了通常所说的侮辱罪。
该犯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在客观层面上展现出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形式公开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地位,并且情节严重者才能成立此罪。
其次,其侵犯的法益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基本权利。
再次,本罪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普通民众。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必须由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侵害而仍然为之,即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