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员工的薪酬待遇是在满足破产相关法定费用以及公益债务全部还清后才能予以结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严格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申请费用及其公益性债务后,应按以下排列次序对破产资产进行偿还:
首先,应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医疗康复、丧失工作能力补助以及丧葬抚恤等方面的费用;
其次,应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此外,破产人拖欠的除上述款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也将被列入偿还范围之内。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参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