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允许实施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被判处在司法机关指定区域内进行行为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等处罚措施;
其次,被审查对象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处罚程度较轻,可能主要面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期,但同时,他/她本人若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完全自理,或者处于怀孕或哺乳期阶段,且在接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符合此类条件的也将被允许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长期监禁,其所涉案件依旧没有得到最终处理,为配合案件进程需要实行取保候审。
如果选择财产担保的形式来实行取保候审,被申请人必须缴纳足够数量的保证金。
而假如采取由保证人进行人质担保的方式,则不必再收取任何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