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遇到宅基地被他人非法占据的情况时,被侵犯权益者可寻求与侵权方进行直接的协商对话,以争取其归还被占领之地。
倘若被侵犯权益者不愿意采取协商方式,或是协商过程未能达成共识,他们有权请求政府部门的介入并进行处理。
若相关当事人对于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利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