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情况来看,企业若需员工加班,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点条件:
首要因素为因企业正常经营需求而需要延长其工作时长;
其次则需经过企业与员工代表的工会以及劳动者的合法协商之后方能进行相应的工作时间调整。
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拥有拒绝加班的法定权益。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在所有场合下,员工均有权拒绝来自企业的加班请求。
当用人单位因以下特定情况而决定延长已有的工作时间时,劳动力则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
第一,如遇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或者对其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此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应对;
第二,如果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出现故障,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以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尽快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以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其他必须予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
此外,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以及正在哺乳期内且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员工而言,无论何时何地,她们都享有拒绝加班的绝对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