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信用卡的客户若因欠款两万元而遭受诉讼,并接收到来自法院的正式传票,应当立即筹措款项以清偿该项债务,祈求借此得到银行对此事的暂时搁置或者撤销起诉。
如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个人可能会面临涉嫌恶意透支罪的指控。
然而,若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所有透支利息,并且情节显著轻微,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犯罪形式,其构成要素包括:
1、持卡人必须是合法的持卡人,即非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者,否则将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违法行为,而非恶意透支;
2、持卡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同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
3、持卡人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给发卡银行带来了经济损失;
4、持卡人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未予归还,且透支金额较大或逾期时间较长,达到了需要接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