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四种情形可导致自书遗嘱归于无效:
首先,自书立嘱人在草拟这份遗嘱当时不具备行使该项法律行为所需的行为能力;
其次,倘若遗嘱不是基于自书立嘱人真实意愿所表达,或者该遗嘱遭到强迫或欺诈,亦将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如果自书遗嘱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若自书遗嘱并非由遗嘱人亲自手书,或者未有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