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年度审验的事务处理:
对于在注册手续办妥之后即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车辆的具体用途、承载客货车的数量以及使用寿命等各种因素,定期展开全方位的安全性能技术检验。
对于能够提交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车辆来说,机动车安全性能技术检验机构应对其进行严格而全面的检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在此基础之上额外增加其他任何的附加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