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方在经过调解程序之后仍欲解除婚姻关系,且调解未能取得有效成果,那么法院将会继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是否批准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审判决定。
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则由当事人自行掌握在未来六个月期限内是否另行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但前提是必须存在新的情况或者充分的新理由支持其诉求。
反之,若在这六个月期间内未出现任何新的情况或者理由,法院将不再接受其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