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仅需进行一次开庭审理。
然而,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则该案件可能需要经历两次开庭。
此外,关于不服判决和裁定的上诉以及抗诉事宜也有特定的时限要求,即当事人须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分别在十天内或五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或口头上诉申请。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享有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申请书的权利,且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在获得被告人同意后亦可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拥有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