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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

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5 18:25:30 已帮助9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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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
首先,如若各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皆无任何担保物权的情形下,那么便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次序来依次予以受偿。
其次,在同一财产为两个及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当需要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物时,其所产生的款项将根据如下之规定即刻予以清偿:
首先,已完成登记手续之债权人将享有优先于尚未完成登记手续之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其次,如果所有债权人皆已完成了登记手续,那么便应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来依次予以清偿;
最后,倘若所有债权人皆未能完成登记手续,那么便应按照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来予以公平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
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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