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偿还能力的判断,依据的是法院的最终裁定。
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展示中,无论是其资产负债表、年度审计报告还是资产估值报告等文件,只要明确指出其总资产尚无法偿还所欠下的所有债务,那么,人民法院便会判定该债务人的资产确属无力偿付全部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足以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素包括:
因资金极度短缺或财产未能有效变现等原因,致使债务无法得到清理;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从而使债务无法得到清理;
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
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且经营扭亏为盈的难度较大,使得债务无法得到清理;
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展示中,无论是其资产负债表、年度审计报告还是资产估值报告等文件,只要明确指出其总资产尚无法偿还所欠下的所有债务,那么,人民法院便会判定该债务人的资产确属无力偿付全部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