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欲申请取保候审且选择由他人提供担保,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经审议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作为担保措施之一。
然而,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择其一进行选择,即已提出适当数量和资格的保证人,便无需再另行提交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