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男方单方面改变主意并拒绝进行离婚登记手续,此时女方便可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首先应由相关机构负责进行调解工作,如未能达成协议,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
在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期间,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工作,以确保双方之间的情感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如果经调查证实双方之间确实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且经过调解也无法取得满意的结果,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