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重大诈骗团伙案件中担任核心角色的首谋者,或者在众多共同实施的诈骗罪行中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关键标准的主要罪犯;
(二)多次实施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惯犯或者长期以流动方式展开作案活动,对社会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的嫌疑人;
(三)针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户,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们所需的生产资料,从而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给他们带来了其他形式的严重经济损失;
(四)利用诈骗手段,非法占有用于救灾、抗洪、防涝、优待、救助、医疗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并因此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五)肆意挥霍所骗取的财产,使得原本应当归还受害人的财产无法追回;
(六)将诈骗所得的财产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扩大了犯罪行为的恶劣影响;
(七)由于其诈骗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身亡、精神失常或者产生了其他形式的严重后果;
(八)被告人曾经因为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判处过刑事处罚,或者因为诈骗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