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关系纷争所设定的仲裁管辖原则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拥有第一顺位的管辖权;
其次,倘若双方当事人均向两个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那么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的仲裁机构将会被优先选择作为审理该案件的仲裁庭;
最后,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依法设立并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此类案件通常将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或是劳动合同具体履行地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判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