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役场所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亲属于有权利进行参观访问,然而,每位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仅能获准与直系亲属进行一次会面。
在进行会面之前,必须在会面登记簿上进行详细记录之后才能进行会面。
每次会面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参与会面的人数也不能超过三人;
对于被关押的罪犯而言,如果经过办案机构的许可,并且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他们是可以与自己的近亲进行书信往来以及会面交流的。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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