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囚犯,倘若在监狱内表现优异且已服刑期超过其刑期总长之半,便可向上申请假释。
具体流程为:
由负责监管他们刑期执行的监狱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假释请求书,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是否同意假释的判断与裁决。
在此过程中,犯罪分子需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心,并且无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此乃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或关键性条件。
对于符合以下四个方面要求的犯罪分子,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首先,必须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其次,要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监狱的纪律规定;
第三,要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活动;
最后,要积极投身于劳动生产之中,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