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义务的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任何一方违背合同时,其应承受的责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持续执行”;
其次是“修补措施”;
最后是“损失赔偿”。
具体而言:
所谓“持续执行”,也被称为“实际履行”,这意味着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是“修补措施”,即当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与约定不符时,债权人除了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相应的修补措施。
最后是“损失赔偿”,即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与约定不符时,在其履行义务或采取修补措施之后,如果对方仍遭受了其他损失,那么该方当事人就必须承担起损害赔偿的责任。
而损害赔偿的具体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金额应当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收益,但是这个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惩罚。
3.定金。
在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那么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使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