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房屋通常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夫妻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各种财富。
然而,在实际的离婚过程中,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则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协商处理的权力;
若协商破裂,则需提交至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对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保护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房子应当进行分割,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