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转让方完成其注册商标的转让行为之后,原则上将不再具备对该商标的使用权。
然而,如果双方在转让过程中达成了特殊的约定,则可另行处置。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双方在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时,必须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并且需要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请登记备案。
在此基础之上,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批准后,将会发布公告通知。
从公告日开始,受让方即拥有了该商标的专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