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得分状况。
依照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特征以及他们对所犯罪行的忏悔程度,我们断定,即使给予缓刑,他们也不会再次对社会产生威胁。
这个观点构成了适用缓刑的首要考虑因素。
也就是说,尽管有部分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他们的犯罪行为特征和对所犯罪行的忏悔程度并不能证明他们无需被监禁,并且也不会再次对社会产生威胁,因此,不能对他们进行缓刑判决。
然而,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还没有被适用缓刑,所以他们是否真的不会再次对社会产生威胁,仅仅只是审判人员的一个推测或者预设判断,而这个推测或者判断的依据,严格来说,只能是犯罪行为特征相对轻微,犯罪分子对所犯罪行的忏悔程度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行为特征相对轻微属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主要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我们应该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两个方面来进行全面评估。
犯罪分子对所犯罪行的忏悔程度较好则属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主要反映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应该根据犯罪分子在罪行之后的各种表现来进行评估。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