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要素:
首先,该罪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开展活动的秩序,其中重点涉及到监禁管理机构的日常运作;
其次,该罪的客观层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因疏忽职守或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导致其负责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成功逃脱,并引发了严重的后果;
再次,该罪的实施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最后,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