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和解决:
1、对于涉及到房屋作为标的物的相关民事行为,如确认所有权、使用权、购买、出租、抵押等产生的争议,以及与之相关的房屋装修、装饰、设计及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产生纠纷,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若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3、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因此,职工对分房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房行为不合理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4、如果单位已经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职工,并且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分房合同,那么当职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者被单位解雇时,单位有权依据合同规定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若因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同时亦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