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针对故意犯罪行为进行阐述,它描绘了故意犯罪行为在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某个阶段,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导致的终止现象。
简单来讲,这种停止状态就是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整个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最终结局,通常可以被划分为已经完全实现的犯罪形态以及尚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两大类。
首先,完成形态即为犯罪的既遂状态,这也是由法律制度所定义和确定下来的一种标准行为模式;
其次,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及中止形态则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范畴。
相较于既遂形态来说,这些未完成形态构成了犯罪行为的特殊情况,是对犯罪既遂状态的一种修正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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