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由政府进行道路修建工程对林地所产生的补偿问题,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已经被种植用于生产木材的林地,其补偿金额应根据该林地平均每年的产出值(以林木主伐期内的出材数量作为计算依据)的四到五倍来计算;
其次,对于已经在生长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效益的苗圃地以及有收益的经济林地,其补偿金额则应参照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四到五倍来计算;
最后,对于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经济林地,其补偿金额可参照已有收益的经济林地的补偿标准,但需在此基础上降低50%至70%。
此外,对于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等类型的林地,其补偿金额应参照已被用于生产木材的林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具体情况给予20%至70%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