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者是否应被判处缓刑这一问题,应该根据他们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等诸多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意程度、人身危险系数、是否愿意悔过自新等因素进行综合性考量,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犯罪分子,我们可以宣告予以缓刑,对于其中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处于孕期中的女性及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则应当宣告给予缓刑:
首先,犯罪情节必须相对较轻;
其次,需要表现出真诚的后悔态度;
再次,不能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任何重大负面影响。
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此类行为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处以拘役和罚金的严厉惩罚。
然而,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人具备下列任一情况,那么就会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加重其法律责任:
(一)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承担了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是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选择逃跑,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每100毫升200毫克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这样的高危路段上行驶的;
(四)驾驶的是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被认为是从重处罚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