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借款者成功地偿还全部贷款之后,贷款担保人便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然而,若借款者未能按时全额偿还贷款债务,则需要根据担保人签署之保证类型来具体分析其是否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
对于一般保证情形来说,只有当借款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才可能会出现要求担保人代为偿付债务的情况;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贷款机构有权在借款者逾期未偿付贷款时直接向担保人提出偿债请求。
至于担保人如何寻求撤销担保,这通常取决于他们与借款者或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约定。
一般而言,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期间内,担保人与借款者之间的连带关系仍然有效。
若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所设定的担保期限已经届满,那么担保关系将会在期满之日起自动终止。
另外,在执行担保的过程中,必须由借贷双方以及担保人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方可在担保执行过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