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分明书和原始契约具备相同的法定效益。
补充分明书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原本并未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之事宜所进行重新研讨后所达成之协议,其作为对原始契约内容的补充,与原始契约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在补充分明书条款与原始契约存在差异或者矛盾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补充分明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