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无法让渡的具体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据债权本身的性质而无法进行转让的情况;
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类型:
(1)由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关系而签署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
(2)如果债权人发生了变动,那么债权的具体内容必然会产生实质性的变化,比如要求医院进行手术或者请律师提供咨询的这类债权。
此外,不作为债权通常也是无法单独进行转让的。
(3)当债权人发生变动时,可能会对债务人在基础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带来潜在威胁,从而实质性地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或风险,或者实质性地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例如承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的这类债权。
其次,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无法进行转让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债权的转让,禁止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只要这样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权人就必须要遵守这个约定,不得再次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否则他的行为将会被视为违约,如果因此给债务人带来了损失,债权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进行转让的情况;
在我国的部分法律中,针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明文禁止转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