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首先,担保合同作为附属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和合法性。
若主合同因故被宣布无效,那么相应地,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同样失效。
其次,担保合同若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例如当事人不具备相关资质,也将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
最后,如果担保合同涉及的标的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共秩序或者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该担保合同也应当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