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逃税罪】系指纳税人以欺诈和隐瞒的手法,对其所应履行的税收申报事宜进行虚假的申报,或完全未进行申报,在如此行为下逃避的税额额度达到较大且占据整体纳税额10%以上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若逃避的税额额度巨大且占据整体纳税额30%以上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对于负有扣缴义务的人员,如采用上述列举的手段,故意不缴纳或少缴纳已经扣押或收取的税款,且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也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