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附加条件的,但须遵循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性以及条件的性质进行判断。
对于那些附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一旦达成所设定的条件,则该行为便会自动生效。
反之,如果是附带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当条件得以实现的时候,此行为将会自动失去效力。
此外,如果在设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为了自身的私利而采取了不当手段阻碍条件的达成,应被视为条件已得到满足;
同样地,如果当事人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而采取不当手段促使条件的达成,也应被视为条件并未得到满足。
其次,在遗嘱继承或遗赠的过程中,如果附带了相应的义务,那么继承人或受遗赠者就必须承担起这些义务。
若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履行这些义务,经过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撤销他们接受附带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