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其雇员的工资待遇可依据破产法的相关程序来予以偿还。
当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时,破产财产必须在优先支付各种破产管理费用及共同受益债务之后,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进行清偿。
其中,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被列为首位,在企业清偿其他各类债务之前,必须先将员工的工资全额偿还完毕。
若在清偿完所有工资之后仍有剩余财产,则需按照法定的顺序依次清偿其他类型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