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乃与用益物权相区分的一种他物权类别,是为了保障债之履行,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或掌握特定资产交换价值所设立的权益。
留置权则系债权人凭借合法手段实际控制债务人的财物后,在因此类债务未能获清偿之前,将该财物扣押并在一定期间内未能获得偿还时,依照法律程序对被扣押财物进行处置——变卖后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定权益。
尽管属于担保物权范畴,但是此种权益与普通担保物权有所区别,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而是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自动生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三种类型。
其中,前两种权益的产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明确;
然而,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相较于其他担保物权具有更为优越的优先受偿地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