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若子女于校内遭受同龄学伴推搡所致骨折事故,其法定监护人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即该学伴的法定监护人)支付一系列因次生伤害而产生的经济赔偿,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等相关开支。
二、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任何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实质性危害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对受害方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所有为治疗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