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书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转让过程中的过户事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明确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明文规定,凡涉及到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如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并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即告生效。
此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均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